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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总通报三类违反和规避劳动合同法律法规行为

发布时间::2007年12月11日 00:00   来源:《人民日报》   字体:  

解除劳动合同须依工会法事先通知工会

经济性裁员等重大决策要经过民主程序

人民网北京12月5日电(记者潘跃)“对于近期发生的一系列事件,全总已经和正在采取积极措施,最大限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今天上午,全国总工会举行劳动合同法宣传专题新闻发布会,全总法律工作部部长刘继臣通报了当前一些用人单位违反和规避现行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和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的行为。

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刘继臣介绍,劳动合同法颁布几个月来,各级工会采取多种措施,督促并配合有关各方积极做好实施前的学习宣传及各项准备工作,逐步形成了良好的实施法律的社会氛围。但近期以来,一些用人单位的行为直接侵害了职工合法权益,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议论。

新闻发布会通报了用人单位违反和规避劳动法律法规的三类主要问题。

――劝辞职工,即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与部分职工特别是工龄较长的职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重新订立新劳动合同。这一现象客观上在部分区域内已引起连锁反应,形成一种“劝辞风潮”。

――逆向派遣,即与本单位部分或者大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让这些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再与本单位指定的某一劳务派遣机构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然后由该派遣机构将这些职工再派回本单位继续工作。

――裁员,即一次或分批进行较大数量的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的上述行为,有的违反了现行法律法规,如以不同形式胁迫职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未依工会法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明显低于法定标准。部分用人单位的裁员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有关经济性裁员的实体和程序要求,企业作出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未经任何民主程序等。有的用人单位的行为,从表面上看虽然没有直接违反现行法律,但存在规避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的故意。

刘继臣分析说:“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少数用人单位为实现利润最大化,刻意降低用工成本,意在逃避和减轻责任。”

劳动合同法是一部在立法水平、立法理念和制度安排上比较成功的法律。工会不仅积极参与了该法制定的全过程,并将积极督促监督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刘继臣说,各级工会要加大劳动合同法学习宣传力度,教育引导广大职工学法、懂法,掌握法律武器并敢于和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全总要求,各级工会要认真调查处理用人单位违法违规问题,要积极向党委、政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配合劳动行政部门依法严肃查处。支持和帮助权益受侵害的职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和服务。对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例,要一抓到底,决不姑息。

据介绍,有关部门现正在制定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条例。全总将根据法律颁布后出现的情况,认真调查研究,提出具体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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